以下为《意见》全文
足球号码﹝2018﹞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和训练
补偿标准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各相关会员协会、俱乐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和任务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国足协在青少年球员注册、转会方面的基础管理水平,加强我国青少年球员训练管理,规范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鼓励和保护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球员培养的青训机构积极性,中国足协经认真研究,决定对现行《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足函[2015]649号)(以下简称《转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补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加强对16岁以下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
为防止个别训练单位采用不正当手段违法办理青少年球员转会,维护青少年球员身心健康成长,使其拥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加强训练单位对本土青少年球员训练的指导,对《转会规定》中“年满十六周岁的球员方可进行国内转会”的例外规定进行调整,将例外规定中的“工作证明”调整为“社会保障证明或个人完税证明”,即“新转会球员所在单位应向球员监护人提供在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个月的社会保障或个人完税证明、证明或记录文件”。
二、调整退役青训球员国内训练补偿年龄限制
根据目前国内青少年球员训练的实际情况,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最低年龄限制为8周岁的相关规定,将《转会条例》中训练补偿起始年龄由12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在球员8周岁至21周岁期间,任何曾培养过该球员的单位,凭相关注册记录均可获得国内训练补偿。8周岁至11周岁球员的训练补偿标准,按照第四类俱乐部的标准计算。
三、国内青少年球员训练补偿标准调整
根据近年来国内青训投入总体情况和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价格,《转会条例》中的训练补偿标准调整如下,分别为:一类俱乐部(中超联赛)50万元/年;二类俱乐部(中甲联赛)25万元/年;三类俱乐部(中乙联赛或12-15岁)10万元/年;四类俱乐部(其他俱乐部或8-11岁)2万元/年。
四、增加年轻球员签订第一份就业合同的要求
为保障长期重视和培养年轻球员的训练单位的权益,在年轻球员签订成为职业球员的第一份工作合同时,增加以下要求:
(一)训练单位已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业余球员进行注册、备案,且该业余球员自其12周岁生日起已连续注册4年以上(含4年)。如训练单位能够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能为该球员提供上一年度不低于该训练单位会员协会所在地区(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待遇,则训练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的劳动合同;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对该球员处以禁赛24个月的处罚;
(二)球员与训练单位达成协议的,可以提高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或者延长聘用合同期限;
(三)俱乐部已按照集训单位首签权规定与相关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但合同履行一个赛季后,球员根据《转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享有正当体育事由解除工作合同的,俱乐部应当主动与球员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工作合同,协商不成的,应当终止工作合同。
(四)业余球员在同一训练单位连续注册未满4年的,与原训练单位的训练协议到期后,可以选择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五、为申领培训补偿、联动机制补偿提供相关政策保障
为加强培训补偿和联动机制补偿政策的落实,在原《转移规定》关于培训补偿和联动机制补偿的规定基础上增加如下规定:
(一)新签订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当在注册完成后30日内,根据球员训练经历和训练补偿标准,向球员原训练单位支付训练补偿费和联营机构补偿费。俱乐部未在规定期限和标准内支付的,球员原训练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认定,新俱乐部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支付上述款项的,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准则》予以处罚;
(2)可获得培训补偿的培训单位(基于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是已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备案的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社会足球培训机构、地方足球协会等。
六、加强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管理
为加强青少年球员及训练机构对双方签订的训练协议履行的认识,对训练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行为规定如下:
1、青少年球员应先与原培养单位就终止培养协议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则不得进行国内转会;
(2)青少年球员与培养单位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严厉打击利用境外人员转学逃避培训协议行为
为保障青少年球员培养单位权益,严厉打击利用国际足联关于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的规定,操纵尚在培养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外销内销”或“出国混水”等规避行为,现增加如下规定:
如果一名球员在23岁生日之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被从其他国际足联成员协会转回其祖国,并且该球员在转会前曾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纪律委员会将对该球员处以24个月的禁赛:
(1)培训协议未到期,未与培训单位达成终止培训协议的协议;
(二)业余球员符合在同一训练单位连续注册4年以上,且训练单位能够提供签订初始聘用合同规定的条件且未放弃与球员签订初始聘用合同权利的。
8.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训练协议已到期的球员,试图通过转会至下级俱乐部再“跳槽”至上级俱乐部等方式恶意逃避训练补偿的,制定如下规定:
球员在签订首份聘用合同后24个月内再次转会的,如新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签订首份聘用合同的原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则新俱乐部应当按照该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在各培训单位重新支付相应的培训补偿。
本实施意见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具有追溯效力。现行《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足发[2015]649号)中与本实施意见不同的规定,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中国足球协会
2018 年 1 月 26 日